每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不少劳动者仍需坚守岗位。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然而,一个长期困扰许多职工的问题是:“不低于300%的工资”到底是指“原工资+3倍加班费”(即总共4倍),还是直接支付3倍工资?
本文将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及上海市地方政策,为你清晰解答这一问题。
一、法律明确规定:3倍工资已包含当日正常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的“百分之三百”(即3倍)是指当日应得工资总额为正常日工资的3倍,而非在正常工资之外再额外支付3倍。
换句话说:
- 如果你正常工作一天的日薪是200元,
- 那么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公司应支付你 200元 × 300% = 600元。
- 这600元就是你当天的全部劳动报酬,已经包含了你本该获得的200元正常工资。
因此,不存在“1倍原工资 + 3倍加班费 = 4倍”的说法。这种理解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二、为什么会有“4倍”的误解?
部分劳动者之所以认为应得“4倍工资”,往往源于对“加班费”概念的混淆:
- 在休息日(如周末)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此时,200%是额外支付的加班费(因为休息日本无工资),所以实际拿到的是“0(原无薪)+ 2倍 = 2倍”。
- 而在法定节假日,这一天本身就是带薪假期,即使不上班也应照常计薪。因此,300%的报酬中,100%是正常工资,200%是加班补偿,合计为3倍。
简言之:
法定节假日加班 = 正常工资(1倍) + 加班补偿(2倍) = 总计3倍
三、上海市的具体执行标准
在上海,加班工资的计算还需结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地方规定:
- 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若合同未明确,则按实际履行的岗位工资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可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基数。 - 日工资折算:
日工资 = 月工资基数 ÷ 21.75(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 - 不得以调休替代:
上海市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这一点与周末加班不同。
举例说明(上海地区):
某员工月薪9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基数为9000元。
- 日工资 = 9000 ÷ 21.75 ≈ 413.79元
- 春节初一加班1天,应得加班工资 = 413.79 × 300% ≈ 1241.38元
这1241.38元即为当日全部应得报酬,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当日正常工资。
四、律师维权建议
如果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仅支付1倍或2倍工资,甚至只安排调休而不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
- 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依法支付;
- 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及可能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结语
孙博峥律师提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3倍”标准,是法律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权的一种补偿机制。理解清楚“3倍已含本薪”这一关键点,有助于劳动者准确核算自身权益,避免被误导或吃亏。在上海这样用工规范相对完善的城市,更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所得。
记住:节假日加班,你应得的是“3倍日薪”,不是“4倍”,也不是“调休”。